现代金控:开放银行时代来临,传统银行该做些

作者:现代金控 编辑:现代支付 时间:2018-11-02
        伴随着经济金融环境变化,以及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,商业银行开始积极应用金融科技和推进数字化变革。如基于移动互联的智能终端金融、基于位置服务的智能营销、基于大数据的反欺诈和智能风控、基于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的客户智能洞察等金融科技应用,正在深刻改变着金融服务的运作方式,持续推动金融服务向高效率、低成本和优质体验方向发展,促使传统银行向新型银行转变。
 
        如智能客户洞察,首先要对客户进行动态、持续和精准的画像,其要求是实时、多维和充分的热数据,是网络协同机制,是模型、算法的自驱动。尤其是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和科技公司合作,形成互联网生态,并通过交易链延伸服务的形式,形成数据提取和处理的内生机制,并以交易数据循环为基础,实现网络协同和价值扩张的商业模式。
 
        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去年曾表示,银行3.0时代已经来临,银行业要利用金融科技,依托大数据、云计算、区块链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,创新服务方式和流程,整合传统服务资源,联动线上线下优势,提升整个银行业资源配置效率,以更先进、更灵活、更高效地响应客户需求和社会需求。
 
        此外,银行业还面临数字化提速的威胁,主要来自新的数字竞争对手以及客户更快、更广泛地使用数字化银行服务。麦肯锡在《全球银行业报告(2017)》中指出,如果银行不积极应对的话,到2025年,数字化威胁可能拖累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,使其降至5.2%。麦肯锡估计,全面数字化加上数字化营销和分析技能的显著提高,有望在未来三到五年内为银行业带来3500亿美元的新增利润。此外,麦肯锡还指出,成功制定并实施生态圈战略的银行可能在2025年之前实现9%至14%的净资产收益率。
 
        随着大数据、云技术、区块链、人工智能、物联网等新技术日渐成熟,银行提升数字化业务能力和客户体验有了新动能。新技术孕育了金融服务的民主化,推动金融科技公司迅速崛起。银行也同样可以获得或者发展此类技术,强化自身的数字化能力、提升用户体验。一些领先银行已经率先将改善用户体验列为战略重点,并快速付诸行动,赢得市场份额。如欧洲某领先银行进行了数字化流程改造,将银行开户时间从7天缩短到7分钟,抵押贷款审批从800分钟缩短到80分钟,优化了用户流程,解决了用户痛点。
 
        这些技术的发展也给金融领域带来深刻的变化。如在融资领域,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会提升资产转化过程中风险的把控能力,信贷决策算法中引入博弈理论和机制,将会超越依靠实践和失误积累经验的传统做法。通过学习积累胜败经验,利用深度神经网络,模拟人脑的机制来判断、决策信贷。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精细化程度将实现质的提升。
 
        此外,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,实现场景与金融服务的无缝对接,并通过数字化风险管控提高服务效率;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持,通过对企业用户多维度分析,多角度识别客户需求,开展精准营销,定制化金融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;结合生物识别技术,交叉验证用户信息真实性,并借助VR技术进行现场调查,以及非结构化的图像数据为远程决策者提供身如其景的感受;机器学习技术的配合使用,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分析相似行为、实现了复杂数据环境下的异常交易识别;智能投顾会改善资产管理和企业财富管理服务,远程移动互联技术会导致传统银行营业服务模式的颠覆;区块链技术会在支付等多领域发挥作用,提升安全性。
 
        金融科技与世界金融体系紧密相联,中国在世界范围实现引领,快速成为全球最大市场。技术对于金融科技升级与净化金融系统的时代特征尤为明显,在中国目前所形成的巨大市场中,将长期扮演重要的角色。
 
  在以数据为基础的金融环境中,金融机构或平台在进行风险管控、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时,采集、分析和使用了交易双方大量的信息数据,而信息数据是互联网交易型银行时代的核心资产。监管机构应该监督金融机构,切实保护投融资者、特别是融资者的信息安全。
 
  为此,一方面监管应当明确金融机构或平台对交易双方的信息保护义务,明确披露信息与保密信息的标准;另一方面,金融监管机构应与工信部等部委合作,制定明确的平台技术审核和信息审核标准,建立完善的防火墙、数据加密、灾备等网络安全设施与管理制度。从而使金融机构或平台在“硬件上”具备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,在“软件上”落实信息安全保护的规范和行为准则。
 
  在互联网交易型银行体系中,对传统经营模式的颠覆最大,实现了对长尾客群的覆盖,数据化的资产获取,银行角色从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的转变。过去,银行一直作为信用中介角色,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运营架构和管理机制,信息中介的转型将会是对其能力的重大挑战。监管机构应该发挥其维护金融稳定、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能,明确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职能,帮助银行实现角色过渡。
 
  第一,监管可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;第二,监管需要强化对信用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的监管与要求、细化风险管理标准;第三,监管需要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信息技术监管、完善技术门槛;第四,监管可设置过渡期,在过渡期间针对暴露问题完善监管要求。
 
  除此之外,监管机构还应积极推动大数据、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,引导包括数字货币、征信体系等基础设施的搭建,为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的发展打下技术根基。另外,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、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金融健康发展为目标,以鼓励创新、防范风险、趋利避害、健康发展为原则,打造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的新时代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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