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代支付资讯:日韩征信信息安全的比较借鉴

作者:现代金控 编辑:现代支付 时间:2019-10-18
征信系统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,在当前经济金融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,在市场需求和金融科技的推动下,进一步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成为大势所趋。与此同时,征信信息安全面临的形势也较为严峻,如何切实保护信息主体权益,提升民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值得关注。
日本的征信业最早起源于1892年——日本第一家民间信用调查机构“商业兴信所”的建立。商业兴信所主要为银行提供企业的信用资料,其制定的《商业兴信所事业指南》是日本征信行业的规章制度模型。
从二十世纪初期,到二十世纪30年代,随着征信市场需求的提高,加上市场门槛较低,以及缺乏相应的管理,大量的企业涌入征信行业,呈现出一种鱼龙混杂的局面。
到二战时期,日本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停滞时期。一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,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才逐渐有所回暖。1950年到2000年,是日本征信行业高速发展的时期。在这个时期,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(KSC)、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中心( JICC)和信用信息中心(CIC)逐渐发展成日本个人征信市场的三大信用信息中心。而企业征信市场,则被帝国数据银行(TDB)和东京商工所(Tokyo ShokoReaserch Ltd)两家机构所垄断
韩国征信业以重法律、强监管为主要特点,实行两级行业架构:运营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公共机构,集中收集企业、个人的一般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服务;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公司,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其他征信信息,对外提供信用评级和征信报告等服务。从对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,韩国形成了一套较为健全的信息保护法律体系。首先,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对私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保护,其次,制定了《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》和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。《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》构建了韩国征信业运行的基本框架,明确了金融监督院为韩国征信业的监管部门,任何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均要接受审批和监管,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对个人信息给出了明确的定义,构建了全方位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,详尽规定了征信信息运行事前、事中、事后的预防、保护和救济制度。
从日韩两国征信业发展的经验来看,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制约着征信业的发展,征信信息安全,立法先行是关键、监管从严是手段、优化信用环境是保障。
一是加强征信信息运用全流程防护。目前我国征信法律体系包含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,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,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,并明确征信信息运行的全流程防护措施。在事前预防阶段,建议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,审议施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计划和制度法令等;事中保护阶段,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遵守的具体标准,明确在收集利用或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时,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;事后救济阶段,应设立个人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,使个人信息权利或利益被侵害的国民可以向其申告被侵害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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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是加大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管力度。从国际经验来看,在征信业发展初期,强监管对夯实行业发展基础、保障征信信息安全意义重大。我国征信业发展方兴未艾,一些违规或超范围经营的机构仍然存在,非法倒卖征信信息和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。要加大力度清理征信市场乱象,优化征信供给质量。监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征信机构备案清理和新机构准入工作,打击无证征信活动和非法倒卖个人信息行为。对持证机构从严监管,督促其提升从业人员合规与风险意识,守住风险底线,对征信信息泄露案件从严问责、从严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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